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11692号
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丰都办龙塘**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JY540J。
法定代表人:陈长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钦,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黔西南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印象兴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76004518C。
法定代表人:赵磊。
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安静
特邀调解员韩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