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民初5716号
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JY540J,公司住址:兴义市丰都街道办龙塘二组安置区。
法人代表:陈长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奇,男,1994年5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顶效开发区天一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EGUB42Q,公司住址:兴义市顶效镇木龙社区鸭子寨组。
法人代表:张天敏。
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顶效开发区天一水泥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2021年1月12日,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厚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