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兴义市隆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01民初5703号
原告: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丰都街道办事处龙塘二组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JY540J。
法定代表人:罗显志。
被告:兴义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兴义市敬南镇吴家坪村吴家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3015941575650。
法定代表人:陈祖云。
原告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义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以兴义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兴义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远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繁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