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5民初1089号
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xxxxxxxx,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罗显志。
被告贞丰县贵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xxxxxxxx,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
法定代表人苏钊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贞丰县贵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贵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秀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