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324民初1466号
原告: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丰都办龙塘二组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JY540J。
法定代表人:罗显志,系该公司懂事长。
被告:晴隆县新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大田乡新寨村,通信地址: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6707484052。
法定代表人:黄玉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晓川,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晴隆县新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黔西南州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 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