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761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丰都街道办事处龙塘二组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芳,女,1986年8月29日生,贵州省兴仁市人,系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文员,住兴仁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斌,男,1966年8月16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
关于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斌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以“因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私下与被执行人王斌协商一致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2021)黔2301执7613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01执761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应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发波
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