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2民初1830号
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JY540J,住所地:兴义市丰都街道办龙塘二组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奇,男,1994年5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兴仁县回龙中园石化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GXOYWOT,住所地:兴仁市回龙镇坪寨村。
法定代表人:薛春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密粦,男,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仁县回龙中园石化加油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兴仁县回龙中园石化加油站自愿协商为由,是自己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贵州省达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时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