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群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山西群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与曲沃县土地复垦开发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1021民初1216号
原告:山西群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75982083X7。
住所地:临汾侯马开发区步行一条街南段*排**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娟,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10201211901539。
被告:曲沃县土地复垦开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921748550731N。开办单位:曲沃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曲沃县西关口。
法定代表人:杜建中,该中心主任。
原告山西群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利公司)与被告曲沃县土地复垦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曲沃复垦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群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娟参加了诉讼,被告曲沃复垦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群利公司诉称:2013年,被告委托原告对曲沃县里村镇北辛店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曲沃县乐昌镇东韩、曲村镇北赵等三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曲沃县乐昌镇西宁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曲沃县杨谈乡下麦沟村和义合庄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等四个项目提供设计及预算编制服务,四个项目的服务费共计23022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上述四个项目的设计及预算编制,并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具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费用23022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曲沃复垦中心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群利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工程项目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曲沃复垦中心签订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合同;2、曲沃县里村镇北辛店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预算书,曲沃县乐昌镇东韩、曲村镇北赵等三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预算书,曲沃县乐昌镇西宁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预算书,曲沃县杨谈乡下麦沟村和义合庄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预算书,在预算书中分别载明北辛店村的勘测费为6804元、设计费为12701元,东韩村和北赵村的勘测费为11980元、设计费为22362元,西宁村的勘测费为15446元、设计费为28832元,下麦沟村和义合庄村的勘测费为46081元、设计费为86019元;3、设计方案及评审意见表,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服务成果并经过专家评审合格;4、增值税发票8张,证明原告就以上四个项目分别给被告出具了勘测费和设计费的增值税发票。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如下事实,2013年6月15日原告群利公司与被告曲沃复垦中心签订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合同,原告群利公司及时向被告曲沃复垦中心出具四个项目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预算书,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对勘测费和设计费出具了增值税发票,四个项目勘测费和设计费合计230225元。
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提供了四个项目的勘测、设计服务,出具了预算书,并通过了专家评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沃县土地复垦开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群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勘测、设计服务费230225元,并从2018年10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曲沃县土地复垦开发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国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