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群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山西群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群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裁定书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81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群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
本院在执行山西群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山西群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测绘费200000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宗承宝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