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执1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群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汾市侯马开发区步行一条街南段西排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沃县土地复垦开发中心。
住所地:曲沃县西关口。
法定代表人:***,开发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群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沃县土地复垦开发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8月10日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10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