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北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5民初1615号
原告:重庆市长寿北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390493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娅,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新鸿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486854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长寿北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北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北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北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北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