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钦龙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02执45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御锦花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616129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钦龙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屯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44FT5G1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钦龙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89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许昌钦龙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