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民初2588号
原告:***,女,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姗姗,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华,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
被告:杨洪兴,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告: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昕水中街。
法定代表人:张五寅,职务:经理。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
法定代表人:胡富申,职务:董事长
被告:大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振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杨玉斌,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杨洪兴、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倩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