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2)湘1229执保79号
***、**、张映辉、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映辉、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依据本院的(2022)湘1229民初5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应冻结被申请人**、张映辉、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1118.12元。利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已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74681.92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措施从2022年7月18日开始至2023年7月18日结束),本案部分保全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