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9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映辉,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执行人: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MA4L38YH72,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玉带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映辉、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9执6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茂武
审判员 顾志刚
审判员 罗 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