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T3RK91U。
法定代表人:刘爱萍。
被执行人: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MA4L38YH72。
法定代表人:杨灯。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5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5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仕友
审 判 员 陶湘宁
审 判 员 周少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米 斌
代理书记员 龙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