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财保728号
申请人:北京浩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澎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澎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浩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69.4969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北京浩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浩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九百六十九万四千九百六十九元六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浩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北京浩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