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7094号
原告: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嗣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凤玲,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被告: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久茹,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原告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