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4527号之一
原告: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牛银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峰,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鸿斌,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西里41号楼1层01商业7。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众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原告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龙 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康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