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7908号
原告: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牛银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峰,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西里41号楼1层01商业7。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董事长。
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洪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嘉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