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浩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1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
法定代表人:聂尚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鹤,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西里41号楼1层01商业7。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众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浩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4层1421。
法定代表人:赵松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寒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浩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北京浩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张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