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0民初1045号
原告:***,男,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王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