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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3民初1025号 原告:易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告易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易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易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计2050.00元,由易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