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681民初3638号
原告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涿州市范阳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定兴县兴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被告***,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长空路(南河村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岳集团)、***、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5日,被告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招投标,承接了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涿州市长空路136号东林小区三期7、8、9、10号楼房及地下人防建设工程,被告***具体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建设。期间,据被告九岳集团及被告***称因被告***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被告九岳集团及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款项。因上述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导致农民工等人员多次到涿州人民市政府等部门群体信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经市领导办公室会议批准,由原告使用专款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等款项6584790元,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至20日将该款项支付给当事人。原告垫付该款项后,曾多次要求三被告予以返还,但至今没有结果。原告认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本案欠款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为三被告垫付工资款后,即取得了对三被告的追偿权。三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6584790元整,并从2014年1月21日起以658479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被告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招投标,承接了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涿州市长空路136号东林小区三期7、8、9、10号楼房及地下人防建设工程,并授权委托被告***为该工程的代理人,具体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建设。期间,因被告九岳集团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款项,导致农民工等人员多次到涿州人民市政府等部门群体信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经市领导办公室会议批准,由原告使用专款先行垫付了农民工工资等款项6584790元。原告垫付该款项后,曾多次要求三被告予以返还,但至今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被告***的常驻人口详细信息复印件、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复印件、《涿州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申报表、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8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桃园分理处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桃园分理处现金缴款单、借条3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14年1月17日至22日东林三期工资发放表3页、委托书一份、公证书三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九岳集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原告使用专款先行垫付了农民工工资等款项6584790元。垫付工资后,原告相应取得农民工向被告九岳集团追讨该款项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九岳集团偿还垫付款658479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作为项目发包方,应在欠付被告九岳集团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作为被告九岳集团的代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658479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94元,由被告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苏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