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兴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蔡宝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肖,河北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晗,河北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长空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赵英明,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杨占元
再审申请人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林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杨占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九岳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刘京川
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家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