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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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3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西街。
法定代表人:孙宇,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蒙西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新亚,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4民初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4民初891号民事裁定,并裁定本案由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工程款债权纠纷,不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物权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于2013年全部完工,关于工程量、工程造价问题工程造价机构早于2016年作出《审核汇总表》经双方签字确认,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案涉综合楼交付后便入住使用,期间没有对工程造价、工程量等问题主张过任何权利。同时本案不存在工期延误情形,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工程款给付问题早有判例可循,故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蒙西管委会企业研发及食宿服务中心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起诉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该补充协议是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该补充协议中对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研发及食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的部分工程的工期、工程进度及结算后未付清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项进行了约定,根据该补充协议第5项“双方对于工程价款及调整仍然按照原合同中合同价款及调整的内容执行。”的约定,工程价款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束,上诉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数额包含工程价款和利息,而该工程价款、工程量需通过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认定,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勇
审判员 张谷丰
审判员 魏 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