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民初22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环县***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权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琴琴
书 记 员 赵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