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1146739407。
法定代表人:孙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东,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盛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吉田商务广场C栋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161439XJ。
法定代表人:刘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久,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能源鱼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4204X2。
法定代表人:刘朝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昌邦,系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主任。
上诉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盛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能源鱼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陈治冈
审 判 员 乔巴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永龙
书 记 员 赵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