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6)内0302民初2110号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燕锋,董事长。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西街。委托代理人申洁,女,1986年7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尔西街南四街坊49栋4号。原告*茂林诉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案件为***与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所引起的工程款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中施工行为地为包头石拐区,此案不应由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移送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表现形式,法律对该类案件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土木建筑,而本案原告在诉状中自称是灭火工程,属于承揽合同。被告认为本案中***与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而提出管辖异议,但是对其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连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