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624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1146739407,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西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内0624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内06民终8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款434681元。法院受理后,依法于2024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现经本院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解放牌蒙C1××**和福田牌蒙CF××**等二辆车,查封期限为两年。2024年7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前向***支付20万元,剩余234681元(包含剩余修理费及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从2024年8月份起每月25日前至少给付3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执行费64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0624执6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