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甘10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甜水堡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庆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3)甘10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3990.24元,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本金1524774.24元(包含仲裁裁定书确定的利息591796元,仲裁费80158元)、未能按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利息150000元,共计1674774.24元,对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放弃。2023年2月23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2421.24元(包含执行费77647元)。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一案一账户一同领取1674774.24元。 本院认为,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庆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77647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庆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