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304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邦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邦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8)内03民终6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由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内蒙古众邦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800000元,迟延利息从2018年5月8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取,2019年8月20日以后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取。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合计17700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由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保险、工商、税务、车辆及线下查控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均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因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我院经网络线上、线下查控证券、保险、工商、税务、车辆、房产、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社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均有抵押或查封,本院对其进行轮候查封,待具备处置条件下进行参与分配。后分多次经网络线上、线下查控证券、保险、工商、税务、车辆、房产、不动产、银行、社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邦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邦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因疫情原因无法前来,以电子送达方式告知申请人,未回复。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的法律规定。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304执3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