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304民初42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街道巴音赛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5030011467394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