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422执异7号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邵淑芝,女,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李哲,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苑慧玲,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赤峰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契丹大街地税家属楼一楼大厅。
法定代表人:邵淑芝,经理。
上述复议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云,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保全人: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第四医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执行董事。
第三人:巴林左旗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契丹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盛巍巍。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保全人***、邵淑芝、李哲、苑慧玲、赤峰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邵淑芝、李哲、苑慧玲、赤峰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2020年8月份经结算,申请人***、邵淑芝、李哲、苑慧玲在被申请人处借款,本息合计400余万元,申请人***、邵淑芝、李哲、苑慧玲为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据、借款合同,同时***、邵淑芝、李哲、苑慧玲将赤峰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福山郡家庭宾馆蒙(2021)巴林左旗不动产权第0002927、0002928、0002930、0002931、0002932号等五处别墅(1500多平方米,价值近1000万元)为被申请人办理了房屋抵押他项权登记。申请人借被申请人400余万元,本息合计不超过500万元,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为1000多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又查封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案外人550万元的其他财产,其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属于超标的查封,对此应予纠正。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借款事宜,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左旗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不知晓,更没有参与借款,对申请人的借款不承担任何责任。被申请人查封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左旗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是错误的,应予解除。综上,要求人民法院撤销(2021)内0422执保1166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审查查明,2021年12月23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邵淑芝、赤峰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哲、苑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经***申请,本院作出(2021)内0422执保11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冻结金额为1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赤峰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奥迪Q7车一辆,车牌号:蒙D×××××,查封金额为10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邵淑芝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冻结金额为10万元。四、冻结被申请人苑慧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金额为10万元。五、冻结被申请人苑慧玲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支行银行卡,冻结金额为10万元。六、冻结第三人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巴林左旗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500万元(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公园建设项目)。七、查封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登记在***名下位于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厅,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21巴林左旗不动产权第××号。
现***、邵淑芝、李哲、苑慧玲、赤峰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超标的保全、保全案外人财产为由申请复议,要求撤销(2021)内0422执保1166号执行裁定书。
另查明,原告***起诉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邵淑芝、赤峰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44929.53元及利息;判令李哲、苑慧玲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对抵押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还查明,关于本院(2021)内0422执保11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巴林左旗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500万元,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申请复议且本院已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中,***提出保全申请后,已经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保全范围与申请人的请求一致,且将担保财产一并查封,故本院保全裁定并无不当。对于复议申请人主张超标的额查封、冻结的理由,本院对***、邵淑芝、李哲、苑慧玲、赤峰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价额合计为50万元,不超出***起诉标的;对于借款抵押担保的财产本院并未采取保全措施,亦未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其处分;对于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其公司已另行申请复议解决。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邵淑芝、李哲、苑慧玲、赤峰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审判长 黄佳磊
审判员 刘庆雨
审判员 李文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