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3075号
原告: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第四医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瑞得利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22号院12幢2332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幂,北京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得利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逸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