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6民初6013号
原告:无锡城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64323171U,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雅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忠,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丽娜,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33284493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第四医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
原告无锡城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华公司)与被告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忠、鲍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华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路达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11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同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路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被告路达公司承建了原巴林左旗清源污水处理厂3万吨中水厂扩建工程;2018年5月30日,被告路达公司为上述项目建设需要,与原告城华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城华公司购买电气控制系统1批,合同总金额185万元。城华公司依约供货并完成安装调试,系统于2018年12月20日通电运行正常。路达公司仅支付734000元,余款1116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路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5月30日,原告城华公司(供方)与被告路达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向城华公司购买高、低压系统、自控系统及监控系统等电气控制系统1批,合同总金额185万元,双方约定主要内容:供方对其所供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完全负责,产品满足巴林左旗清源污水厂中水项目的使用条件和规范,供方保障需方工程进度需要,配合需方对设备的现场调试,质保期限2年;交提货地点、方式为巴林左旗清源污水厂中水项目现场;结算方法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预付10%合同生效,货到现场安装调试结束后1个月内(最迟不超过设备送货到现场后的6个月,以送货单日期为准,二者先到为准)付清全款;收到全部款项后,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等。合同签订后,城华公司依约履行,于2018年8月12日将案涉电气设备运至巴林左旗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公司,系原巴林左旗清源污水厂名称变更登记)现场,于同年8月29日安装完成,同年12月20日完成通电投运及自动程序运行使用,设备使用方清源公司反馈系统正常、运行稳定,无质量问题。付款情况:路达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8月26日分别付款20万元、534000元,合计734000元,余款1116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2017年2月,原巴林左旗清源污水处理厂3万吨中水厂扩建工程的施工经招标程序,确定路达公司为该工程中标人,同年3月7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新建日生产中水3万立方米、水厂一座及其相应附属工程等。
以上事实,有城华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附供货清单)、现场设备完工照片、清源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客户回访记录表、付款凭证、中标通知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商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城华公司与路达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城华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路达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货款,拖欠不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城华公司要求路达公司支付货款11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双方虽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法,但路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城华公司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问题,案涉设备于2018年12月20日通电投运并运行使用,根据双方约定,路达公司应于1个月内即2019年1月20日前付清余款,路达公司未按约支付,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以11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结合路达公司的违约具体情况,按照全国同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为宜。经本院合法传唤,路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不利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城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1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同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倍计算)。
二、驳回无锡城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4元减半收取74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22元,由路达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城华公司预付且同意本院不予退还,路达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城华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许景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