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6491号之二
原告:***,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森,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路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33284493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第四医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志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豫蒙
书 记 员 贾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