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1620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森,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33284493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大街第四医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杲丽娜
书 记 员 沙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