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402民初3762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33284493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第四医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市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路达市政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路达市政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38500元;2.判令由路达市政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1月1日起,***为路达市政公司施工的赤峰金融商务区综合管廊项目从事看护工作,每月工资3500元。***工作至今,路达市政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 路达市政公司庭审辩称,***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路达市政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与***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月支付工资,已经履行了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且,即使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亦已过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0日,路达市政公司与***签订打更人员聘用合同一份,约定月工资3500元,岗位职责为负责管廊区域地上及地下部分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外来信息或电话传递等,合同期限至管廊被接收后终止。2024年5月1日,该管廊被有关单位接收,***与路达市政公司的合同终止。路达市政公司向***发放了合同期间的工资。 另查明,***就案涉争议曾向赤峰市红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过仲裁申请,该委于2024年4月9日以***超龄为由通知作出赤红劳人仲不字【2024】第4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时限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向本院提交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工资表、路达市政公司提交的聘用合同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要求路达市政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此,路达市政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聘用合同一份,主张其公司与***已签订书面合同。路达市政公司并辩称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亦已过时效。根据路达市政公司提交的证据,***入职当日路达市政公司即与其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故***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另,路达市政公司针对***的诉讼主张亦提出关于时效的抗辩,对此,本院认为,***自2015年1月1日即至路达市政公司工作,其却于2024年才主张权利,早已过一年仲裁时效,基于该理由,亦应对其诉讼主张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