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 因道路基础材料拌合站项目工程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被责令公司恢复原状;罚款9
2 因基本信息不实或未及时变更,被河北省厅进行通报(冀建市〔20
3 因基本信息不实或未及时变更,被河北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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