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宏高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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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000号
原告:杭州临安宏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上卦畈10(1幢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6396822X3。
法定代表人:龚奇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宁辉,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广电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70814123M。
法定代表人:邵新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黎明,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宏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宏高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宏高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宏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329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宏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