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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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139号
原告: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广电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7081412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鼎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河沙镇邯东汽贸城106室(邯大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MA0E6AXQ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市辖区开发***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7821539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A1区A500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D22U7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鼎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