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81民初1399号
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701761021X。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兴顺德国营农场一分场北沟组284号。
被申请人: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南段东安小区6号楼。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211479659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5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