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81民初1399号之一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南段东安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振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凤武,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18元,减半收取94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09元由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学军
人民陪审员  张铁红
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