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5936号
原告:通辽时代众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M2#-143、243。
法定代表人:刘明悦,总经理。
被告:赤峰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天义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董事长。
被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南段东安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振东,董事长。
原告通辽时代众邦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时代众邦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时代众邦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98元,减半收取23799元,由原告通辽时代众邦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立国
人民陪审员 郎凤玉
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