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5460号
原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南段东安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赵振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达,公司职工。
被告:***,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丽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