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202执保41号
申请人:***,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博士园小区1号楼1903室。
被申请人: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庄英河街西段西侧。
负责人:滕任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兴林街工程项目部,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伊尔施镇兴林街。
负责人:王红丽,职务: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兴林街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在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股的农民工社保费予以冻结。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保全。2019年11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彬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