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02民初770号之二
原告:***,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振东,职务:经理。
被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腾任军,职务:经理。
被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兴林街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王红丽,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兴林街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0.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72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白 茹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李凤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呼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