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1122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5层1**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加提.若里瓦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1028号203-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