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与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1774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黄海大街148号。
负责人:滕志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始远,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法制科科员,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冯永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世斌,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与被执行人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辽0681行审31号行政裁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作出的丹环东港罚决字[202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准予强制执行,由东港市人民法院执行。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给付罚款20万元,该20万元分四次履行,即于2023年1月30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给付5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其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期限为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681行审31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晓飞